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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的通知

  (一)通用规划要求
  1、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其形式、形状、风格、尺度、色彩及材质应与周围环境、建筑的整体景观保持和谐统一。
  2、广告牌匾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3、所有户外广告牌匾都要有照明设施,保证夜间亮化。大型高空户外广告要采用霓虹灯亮化照明,保证夜晚景观效果。
  4、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牌等设置广告。
  5、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不得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上设置广告。
  7、不得在道路两侧杆体和建(构)筑物上设置伸臂式广告,确保道路上方净空要求,同时避免破坏景观视线。
  8、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广告,小于8米的不得设置广告小品等实物广告。
  9、广告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10、广告牌距离高、低压导线净距应符合有关电力安全技术规定。
  11、道路交叉口30米范围内电(灯)杆不得设置广告。
  12、不得在树木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13、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等部位不得设置广告。
  14、不得在透空围墙上设置广告。
  15、不得在窗玻璃上涂写广告,不得在路面、墙面上涂写广告或图形。
  16、不得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牌匾、灯箱及其他广告牌。
  17、广告牌匾实行双语制(汉语、英语),汉字要采用标准简化汉字。
  18、广告内容要健康、真实、美观、协凋,不得有香烟、性之类的广告内容。
  19、提倡公益性广告与商业广告的有机结合,在比例上合理配置。
  20、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常新,定期维护。
  (二)建(构)筑物广告牌匾
  1、墙面广告。
  (1)严格控制在非繁华商业街建筑墙面上设置广告。
  (2)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上严格控制设置广告。
  (3)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上设置广告。
  (4)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有特色的装饰细部。
  (5)设置大型墙面广告时,宜采用硬管霓虹灯等进行装饰,比例协调,造型优美。
  (6)新建商业建筑在外墙面上镶嵌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统一安排。
  (7)不得长期设置条幅广告,节假日或特定活动期间经审批设置的临时性条幅广告要及时拆除,以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效果。
  2、牌匾。
  (1)原则上要求一店一匾,不得多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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