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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户外
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的通知
(长府发[20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委政策研究室联合编制的《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

引言


  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城市市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广告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使户外广告牌匾成为市容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对户外广告依法建设、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户外广告牌匾的整体水平,美化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委政策研究室联合组成长春市城市市容规划研究课题组,对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进行专题研究,并负责编制《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的解释权在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规划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汽车贸易经济开发区新区。
  (二)对象
  在道路、桥梁、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广场、绿地、机场、车站、单位庭院、铁路、河道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交通工具)上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和实物造型等,以及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和指示性设施等。
  二、规划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四)《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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