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以上标准核定后,再以设区市为单位增加 3.5%的编制。增加的教职工编制用于解决国办发[2002]74号文件规定的增编因素,主要用于农村。
(四)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人员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中不得超过16%、初中不得超过15%、小学不得超过9%。
(五)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城市和县镇以学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的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附表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核算并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各设区市在省政府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分配下达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在校学生数,结合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核编过程中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清退临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