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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46号 2002年9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妥善处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算并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县级政府同意后,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报送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市直及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于2002年11月15日以前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4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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