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
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
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在街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处以200元罚款并锁定车轮或拖至指定地点保管。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出示执法证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要做技术鉴定或估价的,应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关鉴定或估价。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与处罚案件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证件等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登记保存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当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