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10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和市政设施等管理的行为行使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侵占道路的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的侵占道路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界定。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部分行政处罚。
第五条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擅自进行装修,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条 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