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18号 2002年10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郑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着眼提高保障“打赢”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意见》(郑发[2002]15号)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军民通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民用装备、器材的统称,包括通讯、工程、防化、爆破、医疗、运输、修理、化工、侦察、电子、预警、气象、航空等装备、器材。
第三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的领导工作,其下属的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公民个人,应按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的义务。
第二章 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
第五条 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包括:宣传教育、调查统计、编组点验、制定预案、征用演练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定期对拥有军民通用装备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形势战备、爱国主义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觉悟和国防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