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
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
留便利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合发[2002]4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执行中有关外国人就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定》第一条所列可享受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文件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发证部门)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国人有效护照和签证(正本和复印件);
(五)外国人履历证明;
(六)符合《规定》中享受入境和居留便利条件的相关证明;
(七)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复印件);
(九)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持X字签证在华留学的人员申请就业,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毕业证明或退学证明。
二、《外国人就业证》的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或派遣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不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有效期。
外国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期限确定。
附:《关于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中所列可以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