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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价服[2002]268号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价格杠杆,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价格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优惠对象。凡持有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再就业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三、优惠原则及办法。要切实减轻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经济负担,涉及与再就业有关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服务收费,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实行优惠。
  (一)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免收:
  1、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
  2、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资格鉴定过程中的收费;
  3、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的收费。
  (二)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半收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再就业人员收取的体检费;
  2、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在开办营利场所过程中收取的验资费、出具资信证明费以及办理贷款抵押的评估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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