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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鄂价农工[2002]200号 2002年10月1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促进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2]6号)、《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2]53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几个具体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确保投标价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所有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都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或价格确认手续。药品价格备案或确认件是投标人申请参与投标的必备资料。投标人如不提供价格备案或确认件,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其投标申请。
  二、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标药品价差分配原则及零售价的作价原则和计价公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要健全招投标价格行为规范,防止少数投标人以不正当的价格进行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之间或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和采购方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借招标之机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或进行价格垄断,不得以低于药品成本的价格竞标。凡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抬价、操纵投标价的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其中标无效,并由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各地招标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目前既要防止少数投标人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操纵、垄断、抬高投标价格,又要注意防止少数投标人为达到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和在医疗机构“开户”的目的,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为了有效避免恶意竞标行为的发生,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顺利进行,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人投标后,对于竞标价格显著地低于其他投标人同品种、剂型、规格和质量条件(标准)药品竞标价格的投标人,应要求其补充成本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的竞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时,应及时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投标人的竞标价格,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为低于其成本的,其投标行为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投标人的中标价格低于其成本时,均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标人的中标价格,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为低于其成本的,其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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