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较长时期以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使用上,不少经营企业擅自扩大开具范围,低收高开,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为加强对经营、使用废旧物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市局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保证《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由于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该行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也是税收违法案件的多发之地。特别是从去年五月份开始,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实行直接免税,以及用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政策出台以后,税收征管难度更大,隐患更严重。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严格监控,堵塞漏洞,坚决铲除各种滋生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涉税违法案件的土壤和条件,将各种问题控制在萌芽阶段,努力促进我市废旧物资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认真清理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及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全面、准确的掌握本辖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情况。特别是对废旧物资收购较为集中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清查,清查的重点有:
1、废旧物资经营资格。检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废旧物资经营资格,收购业务是否超出了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
2、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检查收购凭证的购领、发售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专人保管和开具。
3、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开具。检查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向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有无高开低收、虚开、代开等违法行为。
4、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普通发票的开具。检查普通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按虚拟业务、虚增销售数量、虚增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