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记录的分值为驾驶员违章记分的最终分值。对需要给予记分的交通违章行为,应当在记录违章行为时,同时记录相应的记分分值。当记满12分时,须锁定该驾驶员档案。
对违章驾驶员实施处罚时,交通民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记分数值,在违章记分卡上扣除交通违章行为相应的分值。
第十六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组织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名单,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提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便民的交通违章记分查询系统,并且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机动车驾驶员在查明自己的记分情况,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经过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撤销驾驶证。
分值满12分或者超过12分未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不予办理驾驶员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九条 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经档案记录后,原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除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间顺延;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分值应予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奖励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无违章记分奖励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