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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六、七、八、九条关于记分分值的条款,只适用于由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本市建成区内道路上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员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规定违章行为的记分分值。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公共电汽车(包括联运车、小公共客车)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的。
  (二)驾驶摩托车竞驶或者为其他车辆开道的。
  (三)不按规定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未经批准更换发动机、改型、改装或改变颜色车辆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禁止停车区标线或者人行横道线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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