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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公证员和律师资格考试报名项目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公证员
和律师资格考试报名项目更名为国家司法考
试报名考试费项目的通知
(沪价费[2002]73号 2002年10月9日)


市司法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财综[2002]4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决定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56号)、沪财预[2001]74号)审批的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收费项目合并,并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其收费标准及管理仍按沪价费(2001)056号和沪财预(20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门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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