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公证员
和律师资格考试报名项目更名为国家司法考
试报名考试费项目的通知
(沪价费[2002]73号 2002年10月9日)
市司法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财综[2002]4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决定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56号)、沪财预[2001]74号)审批的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收费项目合并,并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其收费标准及管理仍按沪价费(2001)056号和沪财预(20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门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