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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的通知
(皖经贸安全[2002]351号)


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皖安[2002]12号),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


  为在发生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时迅速、有效地开展施救工作,根据《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皖安[2002]12号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施救范围
  从事矿产资源(除煤矿外)开采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方案。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0人及其以上的特大恶性生产安全事故;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0人及其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救组的组成与分工
  (一)施救组依照《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皖安[2002]12号),主要由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2、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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