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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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