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105号 2002年10月16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制定本办法。
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凡在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及其驻厦门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任职、受雇或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外籍人员均为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或实际从事经营管理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企业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领取《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外籍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由外籍人员、企业签章(盖章)后报送主管地税登记机关,办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同时须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一)外籍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
(二)与任职、受雇企业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三)任职、受雇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收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后,应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按企业建立每个外籍人员的初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