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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
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2]93号 2002年09月27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2]9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地产政策,进行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服务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的4%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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