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600名在校生以下的,只设专职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配备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务1名;600-1200名在校生之间的,设教务处和总务处;1200名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600名在校生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600-1200名在校生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略)
附件1: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高中
学校地域 城市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3
学校类别 高中
学校地域 县镇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3.5
学校类别 高中
学校地域 山区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3.5
学校类别 高中
学校地域 川区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4
学校类别 初中
学校地域 城市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4
学校类别 初中
学校地域 县镇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5
学校类别 初中
学校地域 山区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5.5
学校类别 初中
学校地域 川区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6
学校类别 小学
学校地域 城市
教职工与学生比 1∶20
学校类别 小学
学校地域 县镇
教职工与学生比 1∶21
学校类别 小学
学校地域 山区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22
学校类别 小学
学校地域 川区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22.5
注:1、“城市”指地级市的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3、“山区农村”指固原市六县(区)及盐池县、同心县的农村。
各地财政部门要依据重新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计算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由此增加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