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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3个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山区农村、川区农村4个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一)。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编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小学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小学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内。
  综合各种因素,在以市、县(区)为单位按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基础上,另补充5%的附加编制。各地在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对下列学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从附加编制中适当予以增加。
  (一)寄宿制中小学;
  (二)下设教学点较多的乡(镇)中心小学;
  (三)承担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四)自治区级示范性重点学校;
  (五)举办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
  (六)安排教师脱产进修任务较重的学校;
  (七)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
  此次除按以上标准决定各地教职工编制总额外,另以农村小学在校生人数的15%为基数,按有关标准再为部分地区增核相应的教职工编制,以适应我区农村小学学制“五改六”以后学生人数增加的实际需要。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实行企业化,不核定事业编制。
  各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每三至五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核定下达一次。经重新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各地团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发生变化,在总额内进行校际间的编制调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办审批。任何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中小学机构编制方面的内容。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专职管理岗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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