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及其他相关改革
由国家投资举办并管理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不同)是我区基础教育的基本力量,其教职工编制是我区事业编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重新核定各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既是保证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要通过重新核定编制工作,重点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布不均衡、岗位设置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遵循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促进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积极稳妥,力求精简、高效;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及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等,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为减少管理层次,充实教学一线力量,乡(镇)不再设置由县级教育部门派出的管理教育教学业务的专门机构(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不再设置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
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改革中小学校任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暂保留原确定的级别、核定的领导职数,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不再确定行政级别,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或聘用,并归口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职工编制的日常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