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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2]76号 2002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重新核编和在职教职工按编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指导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畅开出口,把好进口,充实优秀教师,清退不合格教师,减少后勤服务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个别减编减员较多的地区,要特别注意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中小学重新核编后,目前没有开展教师招聘工作的空编地区,今年年内一律不准进行教师招聘工作;正在进行教师招聘工作的空编地区,其录取、分配工作推迟至明年二、三月份进行。个别仍在进行招聘工作的超编地区,要尽快停止招聘工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按编竞争上岗后,尚有空编的一些地区,除应积极从其他地区吸收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落聘教师外,可招聘部分具备教师资格的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制定,在明年适当时候,以市县为单位,在全区统一进行。

                                                        2002年9月30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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