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0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部分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的通知》(办字(2002)62号)第九项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非密级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其他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纳入机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度和管理上确保电子公文完整、真实、有效和安全。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级政府和所属县(市、区)政府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和保障
第六条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至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在印制纸质公文的同时,由省政府机关文印中心负责相应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过程;其他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文电收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和接收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