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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2]259号 2002年9月3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地执行湘价服[2001]167号文件试行标准的情况,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资质,系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性审查。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包括扩建和改建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均属审查范畴。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范围。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2、施工图审查应坚持自愿选择委托的原则。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审核后,可自主选择具备审查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载明的职责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不履行协议职责的不得收费。
  3、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见下表;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价)M(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500元收取
  注:施工图中含有抗震设计内容的工程审查费调整系数:抗震设防6度10层以下为1.05;6度10层以上和7度10层以下的为1.10;7度10层以上为1.15;超限高层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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