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监察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11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监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化造林管理,规范工程化造林建设和管理行为,达到建管并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化造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是本市工程化造林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化造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化造林项目的管理,市农林局监察室是工程化造林监察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对国家林业局、市财政局拨款的工程化造林项目的监察。
  区、县农林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上述相应工作。
  第四条 (立项的监察)
  工程化造林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本市《林业实施规划》,工程化造林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招投标的监察)
  工程化造林项目的招投标应当符合本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市、区(县)农林部门监察机构分别派员介入本级农林部门组织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招投标程序和标书的合法性进行监察。
  第六条 (设计的监察)
  工程化造林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监察机构可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察。
  第七条 (施工的监察)
  工程化造林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上海市造林绿化资格认证管理试行规定》必备条件,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监察机构可以对施工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