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
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规范公众电脑屋
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信息办法[2002]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委,各区、县青保委,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的精神,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规范公众电脑屋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沪信息办[1999] 224号),自2002年10月14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