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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
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0月16日)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厦财外专报[2002]12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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