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
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0月16日)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厦财外专报[2002]12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