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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
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78号 2002年10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管理局要做好所辖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使用的宣传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负责组织好企业的应用培训工作。
  二、自2002年9月20日起,青岛地区全部启用“中国电子口岸”执法数据,作为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及其他出口退税涉税事宜的依据。有进出口权的新成立企业或因故未办理“电子口岸”注册的企业,必须办理“电子口岸”注册手续,对出口数据进行提交后,方可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维护,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接收数据和进行数据备份,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的电子对账,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问题,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建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日接收转换格式后的执法数据信息并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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