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规划资质核
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根据《
关于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2001]4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甲级院《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已在2002年6月份“全国甲级城市规划院长会议”上发放,各甲级规划设计院将资质证书编号于2002年10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新核定乙、丙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于2002年11月4日—12月13日发放。凡原《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正副本)没有交省建设厅的,此次领取新资质证书时一并交回。
三、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期满前2个月应向所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初审后,连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并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原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四、新申报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经审查合格,按照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为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五、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由专人负责,及时通知并组织本市所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到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领取新资质证书。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02年11月4日—11月8日 大连市
2002年11月11日—11月15日 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
2002年11月18日—11月22日 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
2002年11月25日—11月29日 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
2002年12月2日—12月6日 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2002年12月9日—12月13日 沈阳市、省直单位
六、根据建设部第84号令第24条的“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规定,省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一次资质年检,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规划资质,收回《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