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需从境外购买研究开发所需的进口试剂、原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出具购买合同及报关材料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相应外汇。
第二十一条 工商税务政策
(一)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可低至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外币;
(二)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
(三)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作限定;
(四)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被省信息产业厅、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内外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留学人员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到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中除安家费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此前出台的留学人员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来济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结构,加快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急需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地)级以上拔尖人才;
(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三)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