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济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第十六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用人单位暂无房源的,可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申请租赁周转房,并均由市政府一次性补助以下标准的安家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补助4万元;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补助2万元;
(三)其他人员补助1万元。
第十七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据实报销一次国际旅费。
第十八条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申请在济长期居住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以及一辆小轿车,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四章 创办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用房及征地政策
(一)留学人员来济创办企业租用的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享受高新区孵化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在济征地建厂,使用集体土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出让金)留成部分可视情况减交、缓交或分期交纳。减交幅度最高不超过30%,缓交期限1-3年。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出让金)留成部分可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三)留学人员在济征地建厂,水、电、暖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容费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条 资金扶持政策
(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金。每年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6%,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和留学生创业园的发展建设;
(三)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四)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优先申请国家及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各类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的,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按照12的比例给予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