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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
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工作,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及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人员(含已取得绿卡和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专利、科研技术成果、资金及实物等多种形式入股各类企业;
  (四)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到我市所属留学生创业园工作的留学人员除享受本规定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园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核发的《济南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一证通”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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