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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总额×职级系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次月的工资总额计算,调整工资时按调整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2)
  第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货币补贴实行集中管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为职工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货币补贴以记帐方式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统一存储。住房货币补贴的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计息。
  (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实行轮候制度。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办理。
  (五)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将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在职期间死亡的职工,余额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2001]18号文件规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往年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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