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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10月23日

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授权陕西省地震局承担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其职能配置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加强和新增的职能
  (一)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
  (三)建立健全全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四)管理中国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监测台网。
  (五)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保护省内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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