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利用虚假广告、承诺,误导消费者行为。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有预售(销售)许可证号,同时应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有关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对房地产广告的有关规定,核查广告内容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开展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查处工作,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广告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变相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烘托自身项目效果,盗用其他项目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用语夸张模糊,广告承诺与实际不符的;广告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广告内容不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不明示价格、面积等。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吊销其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工作步骤
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10月15日—11月14日,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
(一)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
(二)各区(市)县开展房地产市场自查自纠。所有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都要按照七部委局通知精神和我市的要求,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的书面材料。
第二阶段:2002年11月15日—2002年12月31日,检查整改阶段。
(一)全面复查。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企业检查率要达到100%,近三年已售、正在销售和在建建设项目要达到100%。并于10月底前完成,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检查企业(项目)名单、企业(项目)汇总数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和本地市场形势总结报告。
(二)重点抽查。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地区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区(市)县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5%。
(三)企业在自查、复查、抽查阶段,根据检查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各区(市)县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报送整改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体情况,自查、复查、抽查情况,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个别突出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三阶段(2003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整章建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