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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9部门关于成都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按照7部委局《通知》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四)加强合同管理,坚决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规范,必须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积极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避免合同纠纷,严格审核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签订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和示范文本的;合同中不按规定明示或故意删减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内容的;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购房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质量交房。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物业管理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规范行业制度措施,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资格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推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清理物业服务收费。对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和整治: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多收费,少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或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不按规定公开的;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互相推接,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等业主投诉问题;不尊重业主意见建议,不及时认真处理使用人投诉,处理问题时方法简单粗暴,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清理查处不规范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资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质和中介服务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质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布假信息或过时信息。骗取“看房费”的;假冒房主,或串通房主搞假出售、假出租,骗取中介费的;乱收费或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房地产评估报告的;串通一家或几家评估机构进行垄断性评估的;恶意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中介服务人员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的。
  按照7部委局《通知》规定,对于伪造、涂改、转让经纪人资质证书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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