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工作
按照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特点,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办理用地、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的;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季度报表)的;擅自变更业主,扩大项目规模的;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规划审批方案的;道路、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未按规划要求及时完成或完成后验收不合格的;应招标项目未依法招标或将项目肢解发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擅自施工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交付后严重拖欠工程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能按时开工且不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已经停工不报告,停工工程不按规定复工或处置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品房预售(销售)必须办理许可证,预售(销售)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应将预售(销售)许可文件和文本公开,使购房人知晓。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预售(销售)商品房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预售(销售)已抵押的房屋,或者将已销售的房屋再进行抵押的;不按规定出示预售(销售)有关文件和文本,或者借用、涂改、甚至伪造预售(销售)有关文件、文本,诱导消费者购房的;隐瞒事实真相,不履行告知义务,剥夺消费者知情权,误导消费者购房的;以排号、订购、交付定(订)金等方式变相预售的;擅自挪用预售(销售)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的。
(三)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商品房面积计算“短斤缺两”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执行,已预售的商品房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或出现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或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商品房面积测量制度和面积纠纷调处机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将不应公摊的面积进行公摊的;将公摊面积另行出售或出租的;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的;不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的;在面积计算和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的;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