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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养老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乡(镇)政府创办养老机构要与受委托的扶养人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共同签订五保供养协议。要建立以养老机构为依托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花名册、健康卡,实行定期走访并做好走访记录,及时帮助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在重大节日时要请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来养老机构做客,组织活动时请其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员、相谈员、调膳员、医务员、特教员与养员比例应在1:5-7之内。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上岗,实行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热爱养老工作,高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廉洁守纪,无劣迹史。
  第三十九条 要合理确定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劳动报酬及时兑现。
  第四十条 要有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依法归养老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养老机构的管理费用与养员生活费用必须分设专账管理,不得串用。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养员实行财务公开,每月初将上月经费、伙食费、物资使用、生活经营等收支账目公开,接受全体养员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实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五保”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其财产交养老机构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养老机构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收捐赠。不得接收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在对境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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