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实行挂牌服务、分级护理制度和24小时服务员值班巡视制度。对一般养员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半自理养员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养员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子.每天查房l-2次以上;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养员内外衣、床单每周换洗一次,被褥每半年拆洗一次,做到整洁卫生。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要经常组织养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根据条件也可适当组织外出观光旅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养员伙食要做到按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符合老人饮食习惯的食谱,并根据养员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养员生日要提供生日伙食。
第三十二条 痴呆傻养员应单独设生活服务区。有条件的县(区)或乡(镇)可专设供痴呆傻养员入住的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养老机构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养员的生活水平;
(四)负责院外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做到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切实维护养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要建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要通过养老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养员要达到半数以上。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审议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事项;开展民主评议,组织养员按季度评议养老机构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做好评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公示,对连续三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要通过书面形式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离、免职(解聘)。养老机构要选配一名有威信、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养员做法人代表的助手,协助法人代表工作。养老机构要经常征求养员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设立群众举报、建议意见、投诉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