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创办的养老机构,可以根据“五保”养员身体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性劳动,并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每月要发给每位“五保”养员10元以上零用钱。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要尊重养员的民族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五保”养员供养标准要达到或超过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供养“五保”对象所需经费从乡(镇)统筹费中列支,当年兑现。
第二十二条 入住养员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养老机构要对模范养员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养员,可按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约定解除供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养员居室要设光荣间、夫妻间、病号间。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养员居室(合院内公共场所)要有硬化防滑地面,做到无灰尘、无异味、无蚊蝇、物品摆放整齐;室内配设单(双)人床、床头柜、被褥、桌椅、衣柜、电视、收音机、毛巾架、时钟、梳妆镜、暖水瓶、床头牌;室内温度冬季要达到摄氏18度以上,夏季要有降温设备(风扇、空调);室内家具、各种设备要无尖角凸出部分。
第二十四条 餐厅、厨房分设;餐厅内要有餐桌、椅(凳)、碗橱、消毒柜、冰柜(冰箱);冬有暖气、夏有电风扇,厨房有排风扇;有防蝇、防鼠设备齐全的主、副食储藏库房。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要有医疗保健室,建立养员健康档案,按养员健康状况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有康复活动室和阅览室。乡(镇)创办集体性质养老机构的康复室内要配有健身、康复器械5件以上,阅览室要有图书500册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有供养员使用的浴池,设有淋浴器和池浴,地面应铺防滑的淋浴垫;要安装排气扇,有方便养员使用的厕所,有必备的洗衣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有被服储藏库房,库房内有存放的换季被褥、衣物等物品的储藏柜。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要有防火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沙箱、水桶、铁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