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养老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有必备的文化娱乐和保健康复设备。
  (四)有经民政、卫生、教育、财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的管理、服务和医疗保健等专业人员,工作人员要持培训证上岗。
  (五)有完善的机构和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除在占地和建筑面积、床位数量上可以从实际出发具体灵活安排外,其余方面也要符合上述要求。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负责乡(镇)办集体性质养老机构的创办、管理和撤销善后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和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初审。
  (二)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乡(镇)创办养老机构资金投入、修缮、扩建、改造;负责“五保”(合分散供养的)养员保费统筹工作。
  (四)负责乡(镇)创办集体性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选聘、奖惩。
  第七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为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发展规划;负责创办和撤销养老机构的审批;对社会力量创办的养老机构进行年检登记。
  (二)督促养老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经费筹集和使用是否合理。
  (四)指导、检查养老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等级院评比、表彰;总结推广养老机构管理经验。
  (五)组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业务培训。
  第八条 政府创办区域性养老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关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接受市、县(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审批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有创办条件又符合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创办养老机构申请。
  第十条 创办养老机构的审批:
  (一)申办人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书,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且租赁期限十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建筑、消防、卫生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合作创办养老机构的,要提供合作方共同签属的法律证书,非本市户籍的申办人要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