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
养老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2]1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农村养老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溪市农村养老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福利中心、老年公寓等,下同)管理,根据国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创办的农村养老机构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创办的农村养老机构是农村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办院方针是依靠社会,依靠集体,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服务社会。
第四条 大力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积极资助养老机构建设和按规划有计划地兴办养老机构。其创办的农村养老机构属于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乡(镇)政府创办养老机构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可靠的开办和发展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投资按床位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二)新建养老机构要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共同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建设规划和设计,符合国家安全防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标准。养老机构的设计、施工质量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占地面积要在50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要在1200平方米以上,床位要在60张以上。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区域性的社会福利中心,面向社会为老人、残疾人和孤儿服务,提高规模和集约效益。养老机构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开,庭院要有花卉、绿篱、草坪,绿化覆盖面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