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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一)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冰雪,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二)各类贸易市场的冰雪,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三)给排水及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四)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冰雪,开发建设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五)居民区内的冰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为清除冰雪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六)其他道路、桥梁、广场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组织清除。小雪1日内清除完毕,大、中雪3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十一条 需将冰雪运出的区域,小雪应在2日内运完,大、中雪应在5日内运完,运出的冰雪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其他区域,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将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做到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十三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并按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付清除冰雪劳务费。
  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须清除冰雪的街路,在清除冰雪期间,各种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疏导。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义务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签订责任书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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