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第三条 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冰雪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冰雪清除。
第五条 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七条 清除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清除冰雪的区域后,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清除冰雪责任人分别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责任书按年度逐年签订。
街道办事处应将其与清除冰雪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 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责任人,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重新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