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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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