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 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 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