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 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 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 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