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2.解除灾害(消防)警报:长鸣1分钟,重复3次。
  第十条 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发放灾害(消防)警报信号,由市长发布命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命令通过防空警报网向全市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十一条 在防空警报网遭到破坏,统控设备失灵的情况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各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用手控等方式保障警报信号发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防空警报设施和发放警报信号。
  第十三条 军队、电信、广播、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 防空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9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发布通告。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如需做检测试鸣,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鸣响试验严格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防空警报设施,必须在动工前十四天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