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区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定期对所属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四)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防空警报事故并积极查处,及时恢复。
(五)协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防空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项工作。
第七条 防空警报器及附属设施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防空警报鸣响试验和检查,发生事故及时向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三)做好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保障工作。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 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职责: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无偿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扰。
(二)电信部门对防空警报网所需的通信线路实施无偿和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设备无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供电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不间断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播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要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播放防空警报试鸣通告,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九条 警报信号的种类。
(一)防空袭警报信号。
1.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2.防空袭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3.解除防空袭警报:长鸣3分钟。
(二)灾害(消防)警报信号。
1.灾害(消防)警报:连续短促长鸣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