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器工作间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技术培训。
(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负责总控制设备(无线遥控接收、发射设备和有线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防空警报值勤、信号发放和检测。
(五)指导各区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市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